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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权限制定义的再认识

来源:互联网     作者:未知    发布时间:2022-03-10

  对于著作权限制的定义,学者们有不同看法。争议比较多的是,著作权的限制是否包括精神权利的限制,以及著作权的限制是否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,由此得出的概念就产生了分歧。本文认为,这些认识的分歧是源于对著作权限制对象的不同理解。

  (一)精神权利的限制与著作权的限制

  对于著作权限制针对的是财产权已是学界共识,而对于人身权限制的问题,学者们有不同认识。按照学者王-清的观点,国际公约或条约的“三步检验法”原则只能适用于对财产权的限制,而不适用于对人身权的限制。学者郑*思先生认为,著作权限制制度包括对作者精神权利(也称人身权)的限制,并以发表权为例来证明自己的观点:即一个作品的“发表权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行使两次,发表权一次用尽本来是个事实。本文认为,“作品的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的事实”不能视为是对著作权精神权利的限制。首先,著作权是私权已是不争的事实。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理应遵循民法有关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定。按照民法的相关原理,人身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,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,非因公共利益不得限制基本权利,而著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均要求对著作人身权给予足够尊重,例如,必须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,必须表明作者的姓名等,这些都表明,著作人身权理论与民法中有关人身权理论是一致的。著作人身权是权利人行使其著作财产权的前提,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的权利之一,也只有在尊重作者发表权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著作权限制的问题。其次,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。发表权本身是作品天然的本质所决定的权利,通常情况下,作品只有经过发表才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。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,作品的发表是作者行使权利的表现,发表权行使后,这项权利即不复存在。而限制是指规定的范围或不让超过的界限。以著作权限制制度中的合理使用为例,作者本有权干涉他人自由使用,但出于公共利益之要求,将作者的权利限定在特定的范围,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合理使用暗含的前提是作者原本有权利干涉他人的自由使用,换句话说,作者是有本权的,但法律予以剥夺,即不允许作者行使特定的权利。而发表权则是另外一种情况,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,除去法律禁止发表的内容,作者可以自由发表其作品,法律并未对发表权作出限制,发表权行使后即不复存在,也就是不能再次行使,不能再次行使是因为作者已经行使了发表权而不再享有该权利,而非法律对其享有的本权作出的限制。作品的发表是作者将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,是作者行使权利的表现,而非是对著作权的限制,因此,以发表权为例来证明著作权精神权利的限制是不能成立的。通说认为,著作权的限制针对的是著作财产权。

  (二)著作权的保护期、地域性与著作权限制

  如前所述,任何权利都有其界限,没有不受约束的权利。权利的界限包含了时间界限、地域界限、对人的界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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